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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24年3月26日区十届人大常委会
第十四次会议通过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的有关规定,赤峰市松山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:郑天春代理赤峰市松山区监察委员会主任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的有关规定,赤峰市松山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:
郑天春代理赤峰市松山区监察委员会主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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